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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提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北京坤标认证机构     文章来源:http://www.bjkbrz.com     发布日期:2022-01-13 15:00:30     浏览次数:0

信息来源:国家认监委       发布时间:2019-05-17

国认监〔2019〕8号

各相关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广泛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升级行动,推广质量管理先进方法和工具,帮扶小微企业质量提升,认监委组织开展了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提升行动,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是通过开展企业验证,制定不同行业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用指南,建立适合不同行业小微企业的ISO9001认证制度。现就企业验证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在化工、机械、金属、光电设备、信息技术等5个行业,选择有强烈质量管理提升意愿的小微企业(50家左右),对前期起草的16份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指南及认证审核指南(以下称《指南》)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进行验证;通过验证,对《指南》进行修改完善;编纂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优良案例。 

  二、组织机制 

  1.牵头单位。本项工作由认监委统一组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和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作为牵头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如果是地方特定区域(根据地方需求,省市县均可)的小微企业集中开展验证工作,则牵头单位应与地方相关单位协商具体组织机制。 

  2.实施主体。验证工作的实施主体是认证机构和小微企业,认证机构和小微企业均本着自愿原则参与本项工作。 

  3.资源保障。参与验证工作的小微企业不需缴纳任何费用,开展培训、现场帮扶、审核认证等所需工作经费由认证机构负担,认监委给予认证机构一定补助。如果是地方特定区域参与验证工作,则地方也应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一定支持。 

  4.过程控制。为保证工作质量,牵头单位应采取四项措施:一是优选参与验证的认证机构和小微企业;二是组织统一编制工作手册,并开展培训,明确每个工作环节的具体要求;三是运用信息化手段,全程监控每个关键点的工作质量;四是组织专家对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提升效果和《指南》验证工作进行评估。 

  三、具体工作和时间进度 

  1.2019年6月—7月,确定参与验证的企业和认证机构名单,制定试点工作手册,组织统一培训,明确具体工作要求。 

  2.2019年8月—2020年3月,认证机构指导企业应用ISO 9001标准和《指南》建立(或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帮助企业解决质量管理“痛点”问题。对《指南》进行修改完善,编写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优良案例。 

  3.2020年4月—5月,认证机构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开展审核评价,相关单位组织审定《指南》。 

  4.2020年6月,组织对小微企业质量管理提升效果和《指南》验证工作进行评估。 

  四、小微企业推荐方式 

  前期参与5个行业小微企业质量现状调研的认证机构,可进行小微企业推荐工作。为进一步发挥认证对地方质量提升工作的支撑作用,鼓励认证机构主动与相关地方进行对接,共同推荐验证企业。小微企业推荐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化工、金属、机械、光电设备、信息技术等5个行业的小微企业; 

  2.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强烈的质量提升意愿,希望通过建立和完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实现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3.企业主要负责人愿意投入必要资源(如人员调配、时间精力、制度安排等)开展相关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积极参与《指南》与优良案例编写、经验交流等工作; 

  4.企业处于正常生产运营状态,具备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基本条件。 

  对前期参与质量现状调研的企业,将优先考虑。 

  五、小微企业推荐数量 

  如果是认证机构自行推荐,每家认证机构最多可在拟参与验证行业推荐2家小微企业;如果认证机构联合特定区域(根据地方产业分布特点,省市县均可)集中推荐,则每个区域原则上不超过20家。 

  六、小微企业推荐材料报送要求 

  请相关认证机构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小微企业推荐书》(格式见附件),特别要写清楚认证机构以及地方相关单位在技术、人力、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投入情况。请相关认证机构于6月20日前,报送签字盖章的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扫描版。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黄城根南街40号,注明“小微企业推荐材料”,邮编100012。电子版发送至qms@c.ccs.org.cn。 

  七、联系方式 

  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 张鹏,电话:15201370458。 

  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认证监管司 李洋,电话:010-82262679。     

  附件:小微企业推荐书

    

    

  认监委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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